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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薪资待遇不满的辞职报告因不满公司薪资待遇辞职的理由

时间:2023-04-12 20:28: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日,王某入职启迪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启迪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王某的工资从调岗前的每月8,000元降至每月3,000元。

2021年11月15日,王某向启迪公司发出《通知》称:“2021年10月,启迪公司突然通知调岗并降薪,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启迪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现通知启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启迪公司依法支付各项费用”。

2021年11月16日,启迪公司向王某出具《回函》称:“王某于2021年11月15日的《通知》,启迪公司已收悉。既然王某已主动要求与启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收到此《回函》后二日内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事宜”。

同日,王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一、启迪公司支付王某2021年10月、11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共计11,346.23元;二、启迪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0,833.33元;三、启迪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41,666.65元;四、启迪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3,333.33元。

2021年11月22日,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未提供与启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启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1,346.23元;

二、被告启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17,008.88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维持某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某院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启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8,035.5 元。



【律师解读】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签署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的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赔偿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但不续签,用人单位具有过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

二、应补足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即“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此期间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本案中,原劳动合同签署至2020年12月31日,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启迪公司依法应支付 2021 年 1 月 31 日至2021年 11 月 15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用人单位能擅自降薪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调整工资水平,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并取得劳动者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单方降低工资水平属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

王某的工资从原来调岗前的每月8,000 元降至每月 3,000 元,双方就变更工作岗位及薪金待遇并未协商一致。结合王某提出辞职的背景,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主要在启迪公司。故启迪公司应支付2021年10月、11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鉴于王某与启迪公司并未就调岗降薪一事达成合意,启迪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王某的工资情形,启迪公司应根据王某的工作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向王某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王某能申请经济赔偿金吗?

经济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来计算。启迪公司未向王某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根据王某向启迪公司发出的通知,王某因启迪公司调岗降薪,于2021年11月15日发出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法证明启迪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经济赔偿金的申请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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