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在一家模具加工厂工作,公司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某天,由于身体原因,唐某向公司负责人递交了辞职申请,要求即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当天下午5时多,唐某在从公司回家的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
出院后,唐某请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唐某辞职后发生的事故伤害与公司无关。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申请工伤认定。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递交了辞职申请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据此规定,唐某虽然单方提出了离职,但公司在收到辞职申请后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手续没有完毕。因此,公司与唐某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唐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后来经过调解,公司支付了唐某近20万元工伤赔偿款。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李某虽然是在离职当日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离职当日的二十四时结束。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
因此,李某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的途中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惠州人社温馨提示:若企业未按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遭受工伤伤害后就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进行赔偿。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此类情况下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的范围和项目进行赔偿。为员工缴纳办理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律义务,一旦逃避义务,相关单位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文: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