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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公司批准离职、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不批准能走吗?

时间:2023-04-11 16:32: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我们常说道:计划赶不上变化。在生活中一切都充满未知的色彩,我们计划好的事情往往不能按部就班的完成,所以有时难免要做出抉择。尤其是在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大部分伙伴们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无法按照之前约定好的那样继续履行劳动义务。那么出现刚签订就想要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将从一般情况、违约赔偿、风险规避等三方面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一般情况

一般来讲,肯定是不能随便辞职的,否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形同虚设了,不具有高的效力,对企业运转会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都需要根据劳动法规定程序进行。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违约赔偿

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需要支付对方违约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第四条一般指违约金等,大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录时都会将这一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中,所以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首先需要按程序支付这一笔违约金。

三、风险规避

那么到底正常情况下,什么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合适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非正常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划重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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