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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的赔偿金)辞职报告怎么写 普通员工简单…

时间:2023-04-11 10:44: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期,有不少案件中涉及,劳动者在原单位辞职后,原单位要求其赔偿因其辞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原单位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如果劳动者和原单位约定有服务期,且原单位为了让劳动者更好的上岗,为其提供了培训。但培训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因其辞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但该部分损失不能超过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给付了经济补偿,但劳动者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此时,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3.劳动者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除有上述两种情形外,是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但实践中,不排除一些劳动者存在恶意跳槽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恶意挖墙脚的行为,故为了充分实现对劳动者辞职权和用人单位利益平衡保护的前提下,法律并未完全禁止除上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如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恶意,给用人单位确实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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