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于2015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
2020年5月12日,小群向公司提交离职书,6月12日正式离职。
此后,小群多次向公司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书》,公司均未依法办理。
小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出具离职证明。
公司认为,小群作为公司项目经理,身负重任并掌握公司很多重要文件资料,应依法办理工作交接。
小群未办理工作交接,因此,不予出具离职证明。
那么,公司能否以小群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呢?
首先,离职证明必须是员工离职之后才予以出具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群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离职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其次,在员工和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出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应当依法出具。
最后,虽然《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但是,办理工作交接并非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事由。
因此,公司不能以小群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可见,出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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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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