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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把辞职报告撕了领导撕了我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11 02:19: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员工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涉案裁决以员工撕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1、2018年9月1日,于某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处,任客服。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2019年8月23日于某向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出具辞职申请,载明: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于某填写了离职交接表。

2、2018年8月28日,于某撕毁离职申请书。庭审时,于某主张其并非主动辞职,而是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强迫于某辞职,对此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不予认可,于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于某以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30日该仲裁机构出具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259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26元。”

4、2020年5月13日,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019)第2593-1号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2593-1号仲裁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26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民特25号民事裁定撤销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2593-1号裁决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认定员工属于辞职,单位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以后,应妥善的保管辞职信,避免因交涉过程中员工个人原因撕毁辞职申请,导致此后劳动关系解除认定存在风险。

2、提示用人单位如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方式提出辞职,建议单位在收到其辞职意识表示后尽快作出回应同意辞职申请,避免员工此后主张单位没有批准辞职而要求撤回辞职或否认提出过辞职。

【劳动者提示】

1、员工提出辞职属于法律上形成权,只要劳动者明确将辞职意思表示送达单位,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如员工此后后悔要求撤回辞职,也应当与单位协商一致,否则单位有权按照辞职办理离职。

2、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况,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切记不要写“个人原因”,而应明确因单位存在违法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并且履行解除通知送达程序,保留相关证据,以此则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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