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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用邮件提交的辞职报告,辞职必须提交辞职报告吗

时间:2023-04-09 23:00: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池锐燕 纪泽杰 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通知内容包含员工个人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件详情。

陆某为广州某商贸公司市场部总监。2021年5月,陆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等文件。

前述资料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且未就陆某的上述信息进行有效地遮蔽处理。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道歉,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公司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文茵表示,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不仅关乎私人生活安宁,也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案涉函件,其中载明的部分信息系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

案涉公司未经陆某同意,公开发布包含其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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