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状】
就业是民生之本,每一份工作都值得被尊重。本应作为临时或辅助手段的劳务派遣制度,目前已经普及到各行各业,不但使派遣制员工本应享有的同工同酬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更是屡屡被当成“背锅侠”替单位“挡枪”。这不但寒了员工的心,更使制度设立的初衷变味走样,亟待纠偏。特别是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进行裁员时,最先受伤的往往是劳务派遣员工,包含所谓的小时工。那么,用工企业可以随意退工/退回吗?退工/退回是否享有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总结】
以上法律规定,很多劳动者无法理解,更无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笔者总结如下:
一、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另行安排工作,无工作期间发放最低工资。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工单位须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如破产重组、转型升级、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停工停产、欠发工资等情形,一般须报备当地劳动部门。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当然,在后续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遣公司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无过失辞退、裁员的,应由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任职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等。
以上人员,如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议期限届满,也必须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五、派遣员工自行离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派遣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若诉求经济补偿金,向谁主张?
1、若用工单位退回损害劳动者利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用工单位过错责任。
如用工单位拖欠派遣公司费用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用工单位对派遣公司未尽监督职责,致使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工单位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之外的退回权?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是法定的,不允许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进行任意约定。
以上代表广州的观点,其余地区未明文规定,但在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尊重意思自治。
注:本文的“用工企业、用工单位、企业”指同一主体,因不同法律表述不一致;本文的“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统指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