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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辞职报告不受理 村委会副主任辞职不受理

时间:2023-04-09 19:21: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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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部分较长,想快速了解相关知识内容,可以直接看学习笔记部分。

本案例涉及内容:拖欠工资、提成工资、不予受理

【文书内容】

原告:邱XX,女,1997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XX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公司员工。

邱XX与杭州XX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杭州XX电子商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到2022年6月25日的工资36666.7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1日到2022年6月25日的提成7116元。

杭州XX电子商务公司辩称:拖欠工资是事实,但是因为原告身体较弱,无法胜任直播工作,所以被告才提出需要原告的医疗检测报告,如果没有就支付一半的工资,如果健康就全部支付。因为原告2022年6月25日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就直接离开公司,造成公司直播停止,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也要求原告予以赔偿。关于提成,根据被告的统计,真实的销售额只有173842元,按2%计算提成,只有3476.84元。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22年3月13日签订《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从事带货主播工作,工资标准为底薪加提成,月底薪为20000元,提成按实际成交额的2%,次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参加工作,至2022年6月25日离职。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提成。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起诉来院。庭审中,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工资36666.70元及提成3476.84元,原告也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日制劳动合同》《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当按时发放工资。原告主张的销售提成,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被告也应当按约支付。关于被告提出因原告离职造成损失,因其未经劳动仲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XX电子商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邱XX工资36666.70元、提成3476.84元,合计40143.54元;

二、驳回邱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0元,由杭州XX电子商务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学习笔记】

一、案例梳理

1、事实

(1)双方于2022年3月13日签订《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由邱XX为XX公司从事带货主播工作,工资标准为底薪加提成,月底薪为20000元,提成按实际成交额的2%,次月结算。

(2)邱XX于2022年6月25日离职。

(3)XX公司认为邱XX身体较弱,不能胜任直播工作,因此提出需要邱XX的医疗检测报告,如果没有就支付一半的工资,如果健康就全部支付。这使得XX公司拖欠了邱XX入职到2022年6月25日离职的工资。

2、邱XX主张

(1)入职到离职公司拖欠的工资

(2)入职到离职公司拖欠的提成工资

3、XX公司主张

邱XX2022年6月25日没有通知XX公司的情况下就直接离开公司,造成公司直播停止,给公司造成了损失,XX公司也要求邱XX予以赔偿。

二、法院判决

1、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邱XX已经提供了劳动,XX公司应当按时发放工资。

2、邱XX主张的销售提成,也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XX公司也应当按约支付。

3、关于XX公司提出因邱XX离职造成损失,因其未经劳动仲裁,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三、学习重点

1、仲裁委不受理仲裁申请时,劳动者该怎么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书内容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2)浙0109民初14214号

封面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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