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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单位写有偿吗)写了辞职报告 单位领导不批准怎么办

时间:2023-04-07 03:49:1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2月15日,徐州市司法局在徐州报业传媒集团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对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后担任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律服务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监管。据介绍,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司法机关离职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是重点整治问题。徐州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对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后担任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律服务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监管。

一是突出部门协作配合。针对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强化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的协同配合,明确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责任清单”,要求法院、检察院人员离职时要向原单位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并签署承诺书;在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时,由律师协会向申请人原单位出具公函,告知申请人申请实习情况并了解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形成责任明确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建立信息对接机制,相互通报离职司法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等情况,建立离职司法人员担任律师动态管理名册。
二是把好入口关。严格律师准入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执业人员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和实习期的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审核,特别对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申请实习律师登记时,律师协会向原单位出具公函通报申请实习情况,由原单位对申请人出具政治鉴定意见,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等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三是严肃执业纪律。规范离职司法人员的从业限制、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禁止离职司法人员从事隐名代理、幕后代理等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建立违规惩戒常态化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投诉查处机制,对律师涉及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等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加大处理力度,并根据规定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计入律师诚信档案,与律师年度考核挂钩,不断强化律师依法依规执业意识。
四是明确监管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或法律服务工作限制期限内,每年至少与离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核查其从业情况;发现离职人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从事律师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督促其立即进行改正,并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在各自政务内网上公布离职司法人员名单,确保执行回避制度和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责任,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发现有离职司法人员违反从业限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媒体提问: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有什么限制条件?
市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3)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名义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曾经参与审理或者处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后不得代理该事项或者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职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院如何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务员法、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我们与司法局、检察院、律师协会联合下发了管理规定,规定要求:
(1)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前,要签署承诺书,向组织做出严格遵守从业限制、不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承诺;
(2)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前,要主动向干部管理部门报告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事项,法院将离任干警名册向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通报,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紧密配合,加强对离任人员从业行为的监控;
(3)对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法院退休人员,由法院对其做出处理;对辞职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如何对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进行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离职人员从事律师执业或法律服务工作限制期限内,每年至少与离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核查其从业情况;发现离职人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从事律师执业或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督促其立即进行改正,并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


来源:徐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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