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主要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精神,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具有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男性为55周岁,女性为45周岁;符合病退条件男性为50周岁,女性为45周岁。
对于法定的退休年龄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在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的政策还没有发布和实施之前,现行的退休年龄仍然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但在办理退休时如何确认自己的退休年龄呢?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职工,这部分人在办理退休时,很多人要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部分企业职工涉及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认定,所以都需要调取个人人事档案才能办理退休。
凡是需要个人档案才能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即《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个人人事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里的关键词是当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这里最先记载四个字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们的个人档案中,档案记载中需要注明出生的年月的,大部分都是入团申请书或是本人填写的入团志愿书。从我个人档案记载的情况来看,入团申请书和入团志愿书填写的出生年月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入团申请书和入团志愿书是一套完整的资料,入团申请书都要填写的自己的出生年月。
当然很多人当初为了入团,可能有将自己的年龄填大一两岁,以达到顺利入团的目的,在那个年代,由于户籍管理不严,很多地方的户籍管理是由乡政府的办公室或是民政助理来管理,所以本人的户籍资料中查找自己的户籍资料是比较难的,而且很多农村地区的人,家庭或是个人都没有正规的户口本。
后来很多人上学、参军入伍、参加工作等,都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填写的自己的出生年月,所以很可能就会出现自己的出生年月,在同一份个人人事档案中完全不一致的地方。为了确保退休人员的权利,限制一人多次得利。在办理退休时,如果档案记载的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一致,都是采取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相结合的办法。如果多处不一致的,以第一次记载的出生年月为止。
从2015年以后,按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各个地方、各个单位都要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年度核查。各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凡是发现干部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与本人的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而且无法调整落实的,都要重新填写个人档案事项确认表。
比如年龄不一致的,就要填写单位认定的出生年月确认表,本人对确认表无法出具有力的证明材料的,就只能按照个人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进行确认,然后由本人签字,单位党组织盖章。这张确认表就是今后办理退休时年龄认定的依据。这种情形是在还没有办理退休之前通过档案核查来进行确认的,这是组织行为,今后社保部门都会以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年龄为准,不再进行年龄确认。
但是对于那些离开组织的人员,比如有的人原来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他们辞职以后到民营企业去工作的,同样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原来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问题。在确认过程中,如果发现档案记载的年龄和本人的身份证年龄不一致的,就只能由社保部门进行确认,如果第一次记载的出生年月如果是入团申请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仍然会以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作为确认退休年龄的依据。
综上所述,在办理退休时,如果本人身份证的出生年月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而个人人事档案中,入团申请书就是第一次记载的出生年月,那么以入团申请记载的出生年月作为确认退休年龄的依据这是合法的,而且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