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杨某于2014年6月1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管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2014年9月19日,因调岗问题,杨某离职。其后,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杨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其诉称的主要理由是,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杨某试用期间提出离职,故某公司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依照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杨某支付其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离职之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否在于杨某试用期提出辞职,均不能免除某公司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故驳回了某公司关于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为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开始试用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且其履行该法定义务的最晚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三、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试用期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的,很多用人单位拒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图以此逃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则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了,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很严重,结果是对用人单位不利。
需注意的是,即便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并不能构成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免责事由,只要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超过一个月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作为企业老板,一定要有防范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