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于2022年3月1日参加了QL公司组织的面试,双方对月工资和工作时间进行了协商。次日,该公司人事电联丁某,说主管同意了,但是否招录要问下老板,同时询问丁某何时可以入职,丁某回复:“辞工大概需要一个月时间……确定好准备离职时间再告诉你。”
2022年3月3日,丁某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并获得批准。在办妥离职手续后,丁某向QL公司人事发送短信:“我与现在公司沟通好了,工作到今天,明天早上到你们公司。”人事回电表示还需要跟老板请示,此后便不再回复。3月14日,丁某入职另一家公司。
丁某认为,双方已于2022年3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QL公司支付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3月11日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在案证据来看,双方尚处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磋商阶段。从微信内容来看,QL公司并未承诺丁某从上一用人单位离职后可立即入职,双方也未确定具体入职时间。在此情况下,丁某未与QL公司进行确认就直接向上一用人单位提出离职,QL公司并不存在恶意磋商等有违诚信的行为,丁某提前离职产生的收入损失不应由QL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在取得意向单位明确意思表示前就向原单位辞职引发的纠纷。
就本案的诉请来看,虽然丁某认为于2022年3月4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尚处于磋商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丁某也未向QL公司提供劳动,不受QL公司的用工管理,所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但综合丁某的诉请和陈述,可以看出丁某实际是基于信任QL公司即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向原单位提出了辞职,其要求QL公司赔偿的也是这一期间的工资损失,所以,其实际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主张QL公司赔偿恶意磋商,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
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要有先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必须要有订立主合同,即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录用通知书等。
因此,我们也想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切忌心急,最好在取得录用通知书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再离职,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文 唐律 摄 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