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当时有一位员工做厨师。工作半年后,员工因为觉得不适应这份工作,选择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看到员工去意已决,公司充分表达了理解,并愿意在下个月帮他办理离职手续。
本以为事情到这就结束了,却没想到意外发生了。员工工作时,不小心让自己的右手受了伤。
因为是离职前受的伤,员工认为自己仍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他希望公司承担保险的相关责任,并递交了撤销辞职报告的书面通知。
公司却不认为,它认为员工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也将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 最终告到了仲裁委。
仲裁委认为,因为员工和公司还没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仍要承担保险的相关责任。
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提出申请后,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劳动者离职时间,但需要在提出申请后30日之内。
公司与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员工办完离职手续或提交申请30日之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