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粉丝咨询这样一个问题:
粉丝的问题很有意思,表面上看自己主动提出了辞职,实际上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情形。
律师点评:
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问题出现了: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首先向单位提出辞职而解除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应用一定要搞清楚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因为这决定了公司是否支付补偿、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根本前提!
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往往是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书后要经过用人单位审批的情形。那么,这种批准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合意的协商?如果这种辞职行为不属于双方协商,仅仅是劳动者的单方行为,那为什么又要单位批准?
对此,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务,本律师认为,单位也好,劳动者也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候都要保留相关的凭证,以免纠纷的发生:
1、对单位来说,收到劳动者的辞职、离职通知或者申请书,如果不想挽留的,就直接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即可,没有必要在申请书上批注什么”经审批同意“之类的,最好的是将劳动者的通知保留,同时,让他另外出具一份注明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声明,这样,就避免了歧义与纠纷的产生。
2、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自己不想走,是单位主动找到自己协商、劝说自己离职的,也要保留相关的凭证,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离职,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即便发生纠纷了,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经过单位的审批、协商解除了,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回归本案例:
粉丝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表明是主动提出辞职,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双方是否经过协商,公司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粉丝不能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