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于2016年2月24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2017年1月20日,该建筑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将我的一级建造师证等一系列证件暂押在某行业管理办公室。2017年3月28日,我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17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劳动合同解除后,我从该公司离职,然而该公司未及时给我办理建造师转出、档案转移等离职手续,也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我不能重新就业。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该公司为我办理离职手续以及赔偿我无法再就业的损失?
读者 王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结合您的情况,您入职后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等系列证件暂存,您从该公司离职后,因该公司未及时将上述证书归还,亦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未及时办理建造师转出、档案转移等离职手续,导致您不能重新就业。您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4月28日解除,该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您办理上述手续。
关于您主张该公司应赔偿其未就业损失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而不能顺利就业的,损害了劳动者再就业权益,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