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则。
张某与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中一项申请为“建筑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建筑公司答辩认为,该请求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只有在李某曾经先向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李某才可以要求仲裁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针对建筑公司的答辩,李某当庭变更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于仲裁庭审之日解除。
仲裁庭支持了公司的答辩意见,驳回了李某关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仲裁申请。
二、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力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该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除该条第二款规定以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而不应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因为除具备法定情形外,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如果已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在申请书中请求确认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