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正式员工想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但有这么种情况,并不是员工按要求提出离职申请就能成功离职的,各位公司的小主需要注意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下面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参考哦!
一、案例详情:
2013年5月14日,蒋先生入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13日,蒋先生任资产管理部投融资业务高级经理。2015年3月24日,蒋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然而,对于蒋先生的辞职申请,公司不予批准。公司认为按照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关键岗位风险预防、安全维稳责任书》的规定,蒋先生承诺在其负责的投资项目存续期内不提出离职。若因特殊情况提出离职,则需在离职申请获批后,完成离任审计,方可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5月开始,蒋先生就不再出勤。公司停发了其工资,但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不予办理退工手续。
2017年2月,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
二、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有权不予批准员工的辞职申请?
蒋先生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已经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的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在预告期届满之日已经解除。公司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
公司方认为:蒋先生作为某重要项目的负责人,该项目并未结束,且存在风险。如果蒋先生在项目结束之前离职,将来项目发生的风险责任将无人承担。蒋先生在签订《关键岗位风险预防、安全维稳责任书》中也承诺项目存续期间不提出离职。故公司不批准蒋先生辞职申请的做法并不违法。
三、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合同于通知期届满后已经解除。公司应当为蒋先生依法办理退工手续并归还劳动手册。
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及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本案中,蒋先生在2015年3月24日就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理应于2015年4月22日起就正式解除了。但公司一直未给蒋先生办理退工和离职手续,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那么实践中,有哪些情况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本案中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设定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降低项目风险,而不能通过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来转嫁风险。
六、劳动者提前离职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前离职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A: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注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来源 |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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