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法制报】
“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
“张口就骂”
“垃圾领导”
“没有一点自知之明”
诉讼失败心怀不满
前员工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前领导
让前领导难以接受
前领导于是诉至法院
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
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2022年6月2日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的法官
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王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先生是这家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两人存在业务关系。
2018年,小王从公司离职,第二年,小王以保险公司克扣其佣金为由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于2017年曾向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载明小王与该保险公司无任何纠纷,并保证不会再让客户拨打投诉电话。
法官根据这份证明认定小王与公司间不存在纠纷,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发现,小王在微信朋友圈里攻击自己:2021年4月至5月,小王在朋友圈多次发布500字左右的长文,内容包含刘先生克扣工资、“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垃圾领导”“没有一点自知之明”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并希望大家转发扩散。
刘先生认为,小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为保全案件证据,刘先生申请了证据保全,平度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实小王在其朋友圈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刘先生向平度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在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期间,与保险公司和刘先生产生纠纷,关于佣金部分的纠纷经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小王仍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内容。小王虽辩称已向有关部门举报刘先生,但在查实之前,不应当发布带有侮辱性言语的内容,因此,小王的行为具有贬损刘先生名誉的主观故意,小王的侵权行为对刘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已构成对刘先生的名誉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刘先生要求小王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社交平台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小王实施侵权行为均系在微信朋友圈,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由小王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刘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因小王的侵权行为造成刘先生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案件纠纷的起因、经过和损害后果,根据刘先生的诉请,酌定判令小王赔偿刘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元。
宣判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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