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事业单位工资想辞职报告——事业单位工资太低了想辞职?

时间:2023-04-06 22:06: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冬日生活打卡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之所以会加上“正式”两个字,是之前部分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从1996年左右就开始了养老保险的试点,但由于单位缴费部分没有到位,所以在试点期间缴纳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在办理退休时都没有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而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凡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是属于视同缴费年限,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缴费之后的工作年限,按时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才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只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新制度和老制度之间有一个衔接过渡期,涉及到不同的具体情况。下面列举的七大问题,和自己今后办理退休有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是在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之前,是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9月30日之前到事业单位工作,从10月1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在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到事业单位工作至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以为实际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时累计计算。

二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在办理退休时,是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不是视同缴费年限,领取是退休金,退休金是按照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和工龄的比例来计发,再加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和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等。

三是在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之前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动到事业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办理退休的,原来在企业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办理退休时仍然是按照老办法执行,不会按照新办法执行或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领取的也是退休金,以前在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要退还个人。

四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按照老办法执行,原来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在试点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其他时段的工龄一并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属于退休中人。在试点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采取一次性退还个人或是转为职业年金账户。

五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之前辞职离开事业单位的,辞职到企业工作缴纳养老保险,或是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从事业单位离职以后,虽然在事业单位的工龄要连续计算,但如果没有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不能办理退休。

六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或是没有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自动离职,即使有20年以上的工龄,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本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之时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如果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不能办理退休。

七是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没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业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以上列举的七大问题,只是在办理退休时遇到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是根据社保法、国发(2015)2号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操作整理而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