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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交后还有公休吗——辞职报告简单版本!

时间:2023-04-06 20:41: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年休假又称年假,是指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在职职工的法定福利。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然而,在实务中,如果理解这一规定,却存在的不同观点。

汤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质保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9年2月13日,公司向汤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于期满当天终止,公司不再与你续签”等内容。2月28日,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

随后,汤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000余元,未获支持。汤某不服,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认为,汤某并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公司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汤某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2021年5月13日,上海高院裁定驳回汤某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恰好工作满一年即离职(包括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下同),可否享受年休假?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据此,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即可享受年休假,是否在刚好满一年的当天离职,则在所不问。职工在刚好满1年当天离职的,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企业应当依法折算成工资进行发放。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仅仅是获得了休年休假的资格,并不能直接获得年休假,应继续工作方能实质获得年休假,刚好满1年即离职的,不可获得年休假。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关于“连续工作满1年”的理解。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连续工作满1年“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据此,如果职工在前单位离职后马上入职后单位,工作年限则形成不间断的“连续”,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可享受年休假,而非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方可获得。如果前后单位之间存在间断情形,则应当入职后单位满1年方可享受年休假。

其次,“连续工作满1年”是实质上获得了年休假还是只是获得了休年休假的资格。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年”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这一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仅仅是获得了休年休假的资格,而非直接获得年休假,职工需要满1年后继续工作,方可获得年休假。

再次,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离职的年休假计算公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据此,假设本案中的汤某是在2019年12月31日离职,在入职该单位时无过往工作年限,其享受年休假的期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从连续工作满1年后起,至离职当日止,共306天),根据上述公式,汤某当年度可折算年休假天数为:(306÷365)×5=4.19天,取整数,即4天。

本案中,汤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因单位不续签而终止,汤某仅获得了休年休假的资格,并不能获得实质的年休假。三级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谢炳城 作者系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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