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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辞职报告书』辞职报告书简单点?

时间:2023-04-03 22:40: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2018年4月28日以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开始了离职审计等相关离职前的准备工作。用人单位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因此,本案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1、2011年,天津某银行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

2、2018年4月28日,张某向天津某银行提交辞职信,写明,由于张某家庭原因导致工作与生活难以兼顾,因此决定辞去客户经理的工作,希望天津某银行对申请予以批准。

3、2018年4月28日至6月8日期间张某正常到岗,2018年6月9日至24日期间张某休假出国,6月25日至7月20日期间张某正常到岗,7月20日至12月5日期间张某请休病假获天津某银行批准。前述到岗期间,张某按照天津某银行要求对贷款客户进行梳理,进行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离职工作交接,正常客户维护等,未开展新的业务工作。

4、2018年6月28日,天津某银行开始对张某进行离职审计。7月2日,天津某银行完成对张某的审计报告。8月至9月期间,天津某银行多次要求张某交回护照,张某表示拒绝。9月10日,天津某银行与张某进行离职谈话,告知张某审计出具结果后再确定是否同意天津某银行离职,要求张某配合交回护照。张某表示明白天津某银行的意思,称提出离职有一段时间了,一直没有进展,听闻审计报告已经报给人力资源部。9月15日,天津某银行人员继续联系张某,催其交回护照。10月8日、10月12日,天津某银行人员联系张某,提交离职交接表及进行交接手续,张某称身体不好暂时去不了天津某银行处。11月30日,天津某银行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为张某办理退工退档手续。12月5日,天津某银行告知张某,由于其一直未到行里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总行要求启动离职交接流程,中支决定开始提交张某的离职交接流程。

5、张某主张其提出辞职后,天津某银行未安排其办理离职手续又工作数月,天津某银行在审计结束后通知其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字(2019)第148号仲裁裁决天津某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9136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2666号民事判决天津某银行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485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天津某银行不属于违法解除,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认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5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再审申请。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属于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特殊岗位,建议在员工提出辞职后,尽快启动离任审计工作,避免可能因审计工作拖延超过30天,否则,员工可能会给单位带来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书的法律风险。

2、提示国有单位如果主要负责人存在被监察部门监察调查尚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个别地区会支持此情况下,可缓办离职手续。但对于其他级别的高管,如单位因为离任审计导致未能在提出辞职30天内出具离职证明,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金。

【劳动者提示】

1、辞职属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只要员工将辞职的意愿准确向单位送达,如果员工反悔,是无权单方面撤回辞职,此情况下应该经过单位的同意撤回辞职,否则单位可能会直接按照辞职对应,且不会被认定违法,建议谨慎做出辞职。

2、提示劳动者辞职是形成权,并不以单位批准同意为前提条件,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出辞职达到30天,即可有权请求仲裁委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另外,建议员工提出辞职时,谨慎写“辞职申请”,以及“希望单位批准”等字样,否则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可直接写明“辞职信”即可。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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