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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没写工资薪金、工资低写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03 16:48: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11月29日对某印刷公司通过私人卡给员工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行为进行征查确认偷逃税款467,272.33元的0.5倍罚款。

在这个案件中,罚款的依据是实际应扣未扣的个税467272.33元为罚款基础。该公司总未扣缴个税 467272.33元,虽然在2020年11月补缴了4个人个税合计125295.53元,因此还有未代扣代缴个税341976.8元(467272.33元-125295.53元)。可以看出该公司在2020年11月补缴税款并不能免责其在2016-2018年没有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因此企业在偷逃税款的时候,不要误以为自己发现有被处罚风险的时候去补缴,就能免除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上述案例企业在2020年11月主动补缴个税的动机有多种,最主要因素是收到了税务让其自查促使的,另外就是个人因申请落户、贷款等需求需要纳税证明而申请补缴增加纳税信用。

一般主要存在于第一种情况,也就是金税系统升级后,后台数据提示该公司有异常,个税扣缴指标偏低,税务有通知过企业自查。因时间跨度太久,很多员工已经离职,该企业给还在职人员进行了补缴。因此还是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在我之前的文章里,也有类似案例,员工已经离职,未能再代扣代缴个税。也是如该案例一样对实际应交未交税款处以一定倍数罚款,以保护税款。如本案例给予0.5倍罚款。

该公司的罚款0.5倍是多还是少了呢?

该公司总应扣缴未扣缴个税合计467272.33元,2020年11月补申报125295.53元,则还有未扣缴税款341976.8元,而这部分因员工离职,不能再申报扣缴个税。因此也就是该公司欠国家341976.8元,税务对公司应扣缴未扣缴0.5倍罚款233636.24元。这么一看,罚款不能覆盖该公司欠国家的税款。为啥为这样呢?

首先看下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该条规定看,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依然扣缴的,最低罚款是0.5倍。我们从税务处罚通知上能明确看到该企业在2020年主动补代扣代缴个税,在职的均补申报扣缴了,离职的未能补扣补缴,说明该企业尽到了扣缴义务,属于延期行为。对于离职员工未扣缴的税款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因此给该公司的处罚是按照最低处罚额度0.5倍进行罚款的。

若对未扣缴的个税没有向纳税人追缴到,则可能存在税款遗失。比如上述案例,未扣缴税款34万,罚款23万。那就给很多人造成误解:是否可以也这样不扣缴少扣缴呢。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

我们看税收征管法的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手段: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因此少缴也就存在隐匿支出的行为,员工收入是1.5万,却申报8000,余下通过私户隐匿支付就是属于明显的前款所列手段。

在实际税务征查的案例中,应扣缴未扣缴个税行为的,有罚款1倍的、也有罚款1.5倍的,甚至是3倍的。

总之,一切以偷逃骗国家税款为目的、动机的,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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