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农民工为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小贡献,但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详解农民工在遭遇劳动纠纷时应如何维权。
原告赵某起诉称,其由中科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张雄招聘入职,负责工地上机器设备的安装拆除,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中科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于5个月后离职,因此中科公司应支付赵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中科公司则主张赵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是受雇于张雄个人,据此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是由中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雄指派工作,张雄向赵某发放工资,且赵某从事的工作系中科公司的业务范围,故赵某与中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核算,中科公司应支付赵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农民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