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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辞职报告、还要通知单位吗…

时间:2023-04-03 06:43: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已经被适用取保候审案件的当事人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没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同意就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其单位、住址以及通信方式已经发生改变,但没有在24小时内告知司法机关,又或者有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形。应没收保证金并且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如果情节严重的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除此,取保期间,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见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入境以及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若取保当事人违反相关要求,也应没收保证金并且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如果情节严重的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所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若案件当事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司法机关根据违规情形可以对其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2.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呢?

对于取保候审期满后,能否变为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我认为取保候审期满后不应变更为监视居住。理由如下: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七十四条分别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者的适用条件分条单列,可见刑事诉讼法对两种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结合强制措施体系来看,从取保候审到监视居住、再到逮捕,是刑罚由轻到重的梯级结构,强制措施也由轻到重,形成一种强制力度依次递增的梯级结构。由此,如果在案件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为原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便由较低强制措施变更为较高强制措施并不合理。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当事人符合逮捕条件。监视居住成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之间的一种过渡措施,是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这与取保候审截然不同。若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期内不能查证清楚其犯罪事实,导致无法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此时就取保人而言,其并未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更不符合逮捕条件,显然不能将取保候审期满的当事人更改为监视居住。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供职十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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