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吗?打算什么时候生孩子?”
最常问这句话的通常不是家人,而是企业HR。面对女性职工,他们要考虑的是女性生育是否会增加公司成本。
国家规定不得擅自辞退生育女性,但这一规定完全由企业买单,于是职业性别歧视、生育率降低等问题就出现了。
想要从根源解决女性因生育就业问题,不单单只靠企业。
01
前几日一封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的承诺书引起关注。
承诺书上写道:“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劳动法律规定怀孕员工不得辞退,但用人单位为了逃脱法律责任,提前让员工签署这样一份书。
生育歧视其实屡禁不止,除了签署承诺书,有些企业还用其他方式来辞退孕期女员工。
比如某高校通报“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处罚”,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以及“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怀孕得报备,生育得排队,插队怀孕可能被辞退,不招适龄、未育女性等,总之为了不承担怀孕员工造成的损失吗,企业想方设法不去承担责任。
但只是严惩企业就能为生育歧视画上“休止符”吗?
02
因怀孕而陷入劳动纠纷的情形时有出现。据不完全检索,裁判文书网中公开的766940起劳动仲裁中,4620涉“怀孕”;3299840起劳动争议中,10392 涉“怀孕”。
在这些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并非绝对弱势方,也时常有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出现。
最热菌身边也有这样的例子,一个朋友刚刚入职没多久就怀孕了,手上的工作需要减少,休产假还需要另外招人,等这位朋友生育后回公司上班没多久,就准备离职了。
相当于在她怀孕生育阶段找了一个公司为了负担工资和保险,这也无可厚非,可公司遇到这种只是短暂停留生育的职工,确实只能吃哑巴亏。
劳动法律规定怀孕员工不得辞退,这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企业必须遵守,不然就违法。而这一情况相当于“国家请客,企业买单”。
企业经济压力大,不得不做出“逃单行为”。劳动法律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提高了企业雇佣的经济成本,客观地说,在某种程度上却增加了女性的就业困难。
改变这一现状,如果只是一味要求企业守法,会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职业歧视现象。
03
我国如今生育率直降,和职业性别歧视也有一定的关系。职业性别歧视,不只是企业的责任。
如果将企业承担变为政府承担也不现实,政府压力大会引起其他问题,而且还需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
况且如今女性生育自由的观念逐渐被重视起来,生育不再是每个家庭的必需行为。
所以在当前的人口形势下,生育已经超越了家庭事务的范畴,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承担一定的成本是合理的。
我国可以在现有生育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保障男性和女性在产假、陪产假和育儿假期间收入水平基本稳定。权责对等。
职业性别歧视不止关系到女性,更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需要个人、企业以及政府都付出相应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