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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招聘了张三作为行政人员,在录用通知上记明了试用期是6个月,工资是5000元,转正后6000元。张三随后到公司上班,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转正资格为由要求张三离职。
张三不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经仲裁及法院诉讼,张三的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这里面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分析一下,张三的诉请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司法机关人认为用人单位应签劳动合同而未签,因此才应该向张三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那么,试用期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若干意见18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19条规定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进行了相应规定。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即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在招聘时规避风险,往往不与试用期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试用期合同,但是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该使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想要通过试用期来逃避用工责任,除了会增高管理成本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现在施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想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试用期想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需要遵守该项规定。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徐延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