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问:我的职业是厨师,工作的酒店突然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包括离职后不得再使用与该店相同的材料配方或菜谱,我能不签吗?
覃贤达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用人单位要求你离职后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实践中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该补偿是法定义务,如果该保密协议并没有约定补偿或公司未实际支付补偿,你可以不用履行该协议的义务,即视为无效,是否签署该协议你可以自由选择。
值班律师:覃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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