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答案是当然可以主张,只是能不能得到支持还要看该项主张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只影响是否能够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与能否主张双倍工资无关。
第二,双倍工资只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因无关。
因此,即便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不影响在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第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结论就是:
1、如果劳动者入职未满一年,则可以主张从第二个月开始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每个月1倍工资的双倍工资差额。
2、如果劳动者入职满一年,则可以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至入职满一年共计11个月工资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是,这还不算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能否最终得到支持,还要看是否过了仲裁时效。
因为双倍工资虽然名叫“工资”,实则不属于工资,不属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而是一种法律强制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双倍工资的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应支付未支付之日起算。这还不算完。
因为对于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该按月分开计算,其中第一个月(入职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自次月起算,计算一年。后续月份以此类推。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自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次日或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算,计算一年。
所以:
1、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1年时间,则两种观点得出的双倍工资都未超过时效。
2、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1年零2个月,则按照第一种观点计算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中,第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已经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最多可以获得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而按照第二种观点计算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全部未超过,劳动者可以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