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公司都在拼了命地想要存活下来,于是就不断想方设法地进行开源节流,其中,很多公司都会觉得“精简人手”是一个效果明显的方法,但是,对于员工而言,一旦被公司“优化”了,我们应该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今天我先从“离职证明”说起。
先问一个问题:“你觉得公司开具离职证明是企业制度规定的还是法律制度规定的?”
身边有很多的员工认为:“办离职证明就是求公司帮忙”,所以千方百计的讨好公司的人事部门来为他开一张离职证明。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的义务,而且如果因为前公司没有开离职证明导致你找到工作但是入职不了,或者造成了其他方面的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前公司还要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再问一个问题:“如果你在前公司因为到了离职时间,但是交接工作还没有交接完成,但是你必须离开前公司,那么前公司可以以‘工作没有交接完成’作为理由,不开具离职证明给你吗?”
我相信,有不少的职友们,都会是“骑驴找马”的,意思就是,在跳槽的时候,一般都会找好下一家,然后再和现在的公司提出离职,所以这样的职友就会对离职的时间要求很严格。但是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1、和前公司协商,并达成提前离职协议。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职友们记得一定要提前写好离职单或者保留相关的离职证据,最重要的是保留好领导同意你提前离职的相关证据。如果证据的保留好了,到了相互协定的时间,那就可以一走了之了,而且在离职的时候可以理直气壮地问前公司拿离职证明,如果前公司以“工作没有交接完成”作为理由而不开具离职证明给你,那么这个理由纯属胡扯,因为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员工必须交接完成,工作单位才给出具离职证明的规定,所以说这是不受法律支持的,但是企业为你开具离职证明却是强制的法定义务。
2、和前公司协商,但是前公司要求必须要一个月离职交接的。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职友们就要留意了,因为当你转正之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的确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的,如果你需要提前离开,只能和相关的领导进行协商,如果你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前或者在双方协议好的时间前离开了公司去了其他公司就职,而且还需要前公司开具离职证明,那么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如果再加上前公司还以各种的理由不开离职证明给你,那么基本上双方都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了,这样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总结一下:离职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所以当员工离职的时候需要及时开具给员工,如果公司以“没有交接好工作”之类的理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你可以到公司所属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关于与“离职证明”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 89 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