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人大主席调离本行政区是否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职,多年来一直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观点认为人大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其主席职务自行终止,不需要辞职;也有观点认为主席职务不能自行终止,应辞职。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并认为,法律关于依附于代表身份的职务终止规定得不完善,有瑕疵,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乡镇人大主席调离本行政区不能自行终止主席职务,应向乡镇人大辞去主席职务。
乡镇人大主席调离本行政区,认为其人大主席职务自行终止不需要辞职的理由为,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据此规定,由于人大主席是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建立在代表身份上的职务,代表资格的自行终止必然伴随着建立在代表身份上职务的终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而代表调离本行政区,人大主席职务应自行终止,不需要向乡镇人大辞去主席职务。笔者认为此观点从法理上讲是有道理的。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七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一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是辞职被接受的、三是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代会的、四是被罢免的、五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是丧失行为能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选举法关于代表资格终止乡镇人大主席职务的法定终止,只规定了“辞职被接受的”和“被罢免的”这二种情况。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从中可以看出,人大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职务“相应终止”;人大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职务“相应撤销”。
“相应终止”也好,“相应撤销”也罢,都是法定终止人大主席职务。也就是说,只要辞去代表职务或被罢免代表职务,人大主席的职务就终止了,不需要再履行辞职等手续,由主席团公告就可。
遗憾的是,如果出现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等其他五种情况,人大主席职务是否相应终止,如何终止,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这可能是立法考虑不周所致,是立法存在的问题,有待于今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笔者认为,毕竟现行法律没有人大主席调离本行政区域其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人大主席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应依法辞去主席职务。这是由于法律对人大主席辞职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再者,乡镇人大主席向乡镇人大辞职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和自身职务的尊重。人大主席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能当选为人大主席是代表对其的信任,向人大提出辞职,不仅是对代表选举权的尊重,也是对人大制度和法律的敬畏。
作者: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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