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老蔡于2008年8月20日至2010年10月25日在某矿业公司从事破碎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老蔡离职后于2010年11月5日被诊断为两肺纹理增强,2014年11月11日被诊断为矽肺贰期。
2016年3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该工伤决定,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理由是老蔡经过离岗体检后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老蔡又到其他单位工作(老蔡自述从该公司离职后一直在家务农),所以并不能认定老蔡的职业病与公司有必然联系。同时,该公司于一审诉讼期间申请职业病重新鉴定,后鉴定结果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矽肺病具有一定潜伏期,且公司主张的“老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到其他单位打工”并无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律师说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由此看来,职业病的鉴定并不以劳动者是否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老蔡既已被诊断为职业病,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与两者之间是否存续劳动关系没有联系。
职业病与一般工伤的区别在此案件中得以体现,其潜伏期较一般工伤而言更长,且随着时间愈长,职业病的症状也愈加严重。因此并不能简单地以劳动关系终止、在单位任职期间未发病等为由割断职业病与用人单位的联系。
最后,联系前面发过的退休后因职业病工亡的案例(职业病病人退休后治疗期间病亡,家属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工伤赔偿,是合理的吗?
转载自:职业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