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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可以拿走吗、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

时间:2023-03-28 14:36: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大方最近接到一家企业的咨询,企业的销售经理离职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单位中,利用企业的客户名单和客户交易,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这该怎么办?





01

客户名单能否成为商业秘密


首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认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要满足三个要件:


一、秘密性:客户名单来说,除了简单信息之外,须有更深度的信息,即通过大量投入而获得的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有信息,如客户的交易习惯,购买意向、支付能力、交易价格等组成的信息,并且他人也难以通过公共渠道轻易获取。

二、商业价值性:客户名单能够为公司的经营带来经济性利益,如公司与客户之间完成销售获得利润等。

三、保密性:以客观的保密措施使竞争对手通过正当手段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对保密义务人具有警示作用,清楚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和保密对象。






02

什么情况下不被认为是侵犯客户名单


1、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公司未针对客户名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2018)苏09民终5298号中,法院认为员工从事的销售工作不涉及技术秘密,只有其上门推销工作中涉及到的客户资料,而公司本身并没有对客户名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故不应认定其为竞业限制法律规定中的商业秘密。
(2)公司未举证说明客户名单区别于公知信息,不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2021)苏02民终4218号中,法院认为公司提到的客户名单,未能说明系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且客户名单含有销售人员自行开发的,对此不应认定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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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自愿达成交易
(2019)苏民终1629号中,法院认为粉碎机交易过程中业务员跟客户联系之后还要跟客户交流了解客户的产品特性,甚至还要去客户现场确认并设计方案、谈判价格,由此可见业务员在其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客户对业务员个人能力的认可和信赖往往是发生、维持交易的重要因素,在双方长期交易过程中客户已经建立起了对员工个人能力的信赖,而客户在2018年期间与公司签订的粉碎机配件更换或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与公司的业务均因信任员工而发生,则明确表明员工从公司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员工所在的公司(被告二)进行交易,故员工和被告二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03

摩方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1

以法律标准制定客户名单:针对公司现有的客户名单,需要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要在客户名单中体现出客户的交易习惯,购买意向、支付能力、交易价格等深度信息(可以参考合同、订单上相应的信息);将一般客户信息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信息予以区别。

2

与在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针对业务能力水平较高的,如销售经理等,可以考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

加强在职员工的保密制度培训:通过入职培训、专题讲座、规章制度讲解等对能够接触、获取客户名单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加强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保密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4

离职环节做好客户沟通工作:对于重要客户,可以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客户人事变动相关事宜,如果有可能,尽量采用当面交接的方式。

5

离职环节做好员工沟通工作:可以要求对离职员工的电脑、文件、物品等涉密载体进行清查、盘点,对邮箱、研发系统、办公系统账号进行清查关停;离职面谈时要告知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及注意事项;对员工离职后的去向进行定时追踪,及时发现客户名单泄密或不正当使用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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