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为了裁员不走寻常路,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些企业裁员套路就是先调整岗位,降低工资,这样多数情况下,被调岗人员都会主动提出辞职。当然,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双方同意调整岗位是可以的。就怕企业以调岗的名义实施解除劳动合同。
新疆乌鲁木齐市一汽车销售公司将女市场副经理调整为客服专员后,女子刚好怀孕,2个月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女子通过仲裁获取经济赔偿50856.66元。一些人可能疑问,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怎么仲裁变成汽车销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了呢?
2015年11月13日,蒋某某入职乌鲁木齐某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蒋某某结婚后,某凯汽车公司将蒋某某的工作岗位由市场副经理调整为客服专员,工资调整为工资3167.2元。蒋某某调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50.74元。某凯汽车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经医院超声检查提示:宫内早孕。
2020年1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之后蒋某某再未向某凯汽车公司提供劳动。事后,双方因岗位调整导致待遇福利问题多次沟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蒋某某劳动仲裁,要求某凯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0年12月1日,当地仲裁委裁决:某凯汽车公司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856.66元。
某凯汽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无需支付2015年11月13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856.66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某凯汽车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其解除与蒋某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正当并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凯汽车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蒋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某凯汽车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凯汽车公司、蒋某某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4年2个月零10天,某凯汽车公司应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856.66元(蒋某某调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50.74元×4.5个月×2倍)。
一审法院判决:乌鲁木齐某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856.66元。
某凯汽车公司上诉称:蒋某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我公司对其工作安排,拒不按时完成交派的工作任务,且在上班期间脱离工作岗位,多次旷工不履行工作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因其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不应支付赔偿金。
蒋某某辩称,某凯汽车公司存在违法调岗、降薪、要求劳动者垫付款并拖欠报销款等多项违法行为,无论我是否怀孕,某凯汽车公司均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某凯汽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蒋某某的调岗降薪行为具有合理性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向蒋某某进行了规章制度的培训、并合法送达了工作指令;某凯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公司解除与蒋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某凯汽车公司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5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2022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凯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事件逻辑比较清晰,蒋某某2015年入职汽车销售公司时,年轻没有结婚,跑市场业务成绩显著。2019年10月,女子结婚后,面临生育,照顾家庭生活,做市场销售就没有更多时间跑市场,汽车公司就调整岗位降低工资。但实际上,女生结婚生子后经济负担更重,工资减少必然造成无法继续工作,所以只能辞职。
女子辞职正是公司所期盼的,公司就爽快地答应了。岂不知法律明确规定,女工怀孕期内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人就说了,女子为何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同意?既然同意了,公司就没有责任。但是,这里有个问题是,女子是在公司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后,与公司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这就有了被迫的意思。企业正常经营,员工没有违法违纪,企业有何理由大幅度降低工资,调整岗位呢?所以,企业无正当合法理由,调整岗位,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