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经常都听到辞退、开除、劝退三个词,也都是从用人单位“走人”的意思,但是,三者在劳动法中的实际意义是有很大区别的。简单来说,辞退、劝退、开除都属于劳动者“被动”离职的状态,都是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
1、辞退:一般是员工不符合公司的职场用人要求,或者说没有通过试用期,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辞退;
2、劝退:是单位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俗说法,有协商征求的意思,强制性更弱一些;
3、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等情况,单位可以直接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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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劝退和开除是否都应该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川恒律所温馨提示:不管作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若单位存在违法开除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利发起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