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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长不批辞职报告怎么办、部队班长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26 04:56: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管理制度及规范

第256篇


车间员工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车间员工的管理,维护生产现场的秩序,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的人员。

第2章 考勤管理

第3条 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第4条 员工上、下班时必须打卡,如遇特殊情况,应由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名确认。

第5条 不得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一经发现,双方各扣罚20分。打卡时,不得争先恐后,应排队依次打卡,否则扣10分。

第6条 员工上班时,不得聚集闲聊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扣罚10分,严重者开除。

第7条 下班前,各小组需搞好场地清洁不得提前到打卡处打卡下班,不准大声喧哗,否则扣罚10分。

第8条 在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私自离开厂区。确有事者,应请示主管批准,打卡后才可出去,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分,严重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0%。

第9条 加班时,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提前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分。个别人员加班,经班组长审核后由该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方可。

第10条 所有员工提前5分钟到岗,不得迟到早退(如遇赶交货期,上下班时间另作安排)。

第11条 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好工作服。每月迟到超过30分钟者,处罚30分。不到30分钟,但连续3个月都有迟到者,扣除当月奖金的20%。

第12条 提前下班或有事请假者,须提前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交人事部确认方可,否则视为旷工,扣罚50分。

第13条 请假超过5天者,须由厂领导批准方可,否则视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第14条 缺勤时间,不计算工资。

第15条 员工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签名批准离开时间,并由人事部确认,否则不予发放工资。

第16条 各班组长、主管辞职,应由厂领导批准,确认其离开时间和处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则不予发放工资。

第17条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加班时,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标准发放。

第3章 文明生产

第18条 各部门员工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得借故推搪而影响生产,一经查实,予以50分/次的处罚。

第19条 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服从车间班组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的安排,对不服从安排的将上报生产部按违纪一次处理。

第20条 操作人员每日上班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下班前均要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并将所有的门窗、电源关闭。

第21条 如遇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生产,并报告上级处理。如果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承担责任。操作人员应严格要求每道工序,如因个人疏忽而造成问题者,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2条 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车间生产所剩的边角余料及公共垃圾将由各组当日值日人员共同运出车间。

第23条 各班组负责人将车间区域内的物品有条不紊地摆放整齐,并做好标识,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车间工序内的工作环境要保持整洁,保证产品不受到任何污染。

第4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24条 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如遇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请示主管,不得擅自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将会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25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操作的同时并作好记录。

第26条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时刻注意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27条 如在生产过程中,因自己的违规操作给车间和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车间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违规操作责任。

第28条 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部指令,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班组必须完成本组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如工作须当天完成而下班时还未完成者,应请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则影响了生产进度,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29条 设备维修人员、电工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持续地运行。

第30条 所有车间人员不得旷工,禁止在车间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串岗、离岗等,违者按20分/次予以处罚。

第31条 厂方的任何物品应轻拿轻放,若因自己的原因对公物造成损坏,当事人应适当做出赔偿。

第32条 对于厂方的任何物品,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准私自拿出厂。对盗窃企业财产者,不论价值多少一律交企业行政部处理。

第33条 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34条 本车间人员在当月违反制度3次以上者,车间各级主管也应接受相应处罚。

第5章 附则

第35条 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联合制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36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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