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主动辞职,为图省事套用网上有漏洞的辞职报告模板,结果反而要向前东家“赔钱”?这样的糟心事时不时发生。春节假期结束,员工陆续返岗,此时正是一些员工离职辞职的高峰期。怎样让离职这件事“平安着陆”?法律专家表示,有些“坑”,劳动者要提防。
离职者反被公司告旷工
2021年3月,彭晨宇因企业五年未涨工资,决定离职。他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纸质辞职报告,报告是他根据网上的模板改写的,文末有“请批示”字样。当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办公用品离开企业。让他意想不到的是,5月20日,他收到了法院传票:企业状告他旷工,并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2.9万元。
经审理,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认为,彭晨宇提交的辞职报告上有“请批示”字样,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彭晨宇的行为属于旷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无独有偶,2020年7月,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一家高新企业的员工王庆珂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且拖欠两个月工资6400元,向企业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然而,由于王庆珂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其中并未写明离职的具体原因,最终,在法庭调解下,王庆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6400元。
多人因一言不慎导致赔钱
这个案例不具有代表性,就算是劳动者旷工,也很难证明造成损失,需要劳动者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因为旷工导致赔偿的企业,极其罕见。
生活中,因为离职证明、辞职报告中“一言不慎”而导致劳动者赔钱的案例不在少数。1977年出生的伍先生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伍先生(乙方)在研发岗位从事产品总监工作,基本工资为12000元/月、绩效工资为8000元/月。2019年2月22日,该公司出具《工资欠条》载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伍某工资合计现金34427元人民币,定于2019年3月1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2019年2月28日,伍先生离职,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工作良好无不良表现”。
伍先生起诉前“东家”,要求支付2019年1月、2月工资共34427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伍先生主张其因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公司予以否认并主张伍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伍先生为证明该项主张提交欠条及离职证明复印件,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欠条并不能直接证明其离职原因,离职证明却载明离职系个人原因。一审法院采纳公司意见,伍先生系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属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伍先生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三种离职情形切莫混淆
劳动者提出离职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主动离职、与公司协商一致离职、被迫离职。对于主动离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提前30日,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对于协商一致的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况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解除的合意即可。
对于被迫离职,即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随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注明被迫离职的原因。
彭先生显然是按照第一种情况提出离职,但他辞职报告中出现‘请批示’,将第一种和第二种搞混淆了。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员工主动辞职,建议员工按照公司的辞职流程执行。一般公司都有辞职申请表,员工填写辞职理由及辞职日期,一般表中会需要公司填写“同意”辞职,建议员工在拿到公司同意的辞职表后,复印一份留作证据。
其次,建议员工在辞职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填写一份《离职交接表》,交接办公室的电脑资料、手头上未完成的工作等。交接表一般一式两份,双方都签字,自己保留一份。
作为劳动者,也要注意站好最后一班岗,切忌一走了之。员工在离职手续未完成之前一走了之,企业有权要求员工赔偿。但企业向员工索赔也需要依据,即企业应当举证其因员工拒绝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造成了损失。辞职报告要写清楚离职的原因、离职的时间。要写明是辞职的通知书,而不是申请书。建议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谨防企业“统一模板”陷阱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员工自己套用辞职模板“吃哑巴亏”的情况,用人单位以“统一模板”之名引劳动者入“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前述成都伍先生的案件中,伍先生表示,自己就是用了公司的“格式文本”导致栽了跟头。
在伍先生的案件二审期间,伍先生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钉钉聊天截图。伍先生旨在通过这份证据证明:在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后,伍先生仍在公司跟进项目,所以该证明只是公司为了不影响大家日后就业出具的格式文本,实际离职原因与其上的内容不符。
但伍先生的前“东家”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质证时,不认可关联性,称“聊天只是个人之间交流,离职证明是每个人单独找我签字的,对其上内容双方是确认了的”。最终法院认为,伍先生提交的该组证据是聊天截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离职证明不具备效力。
在伍先生看来,公司运用“格式文本”这一“套路”,让他没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有法官表示,当出现公司离职文书统一使用的模板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法官只能根据证据判决。因为白纸黑字的文书最有说服力,员工要对自己签过字的文书负责。
对于网友提出的“由劳动仲裁部门出一个统一的离职模板”的建议,个人认为没有必要。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每个岗位的情况也不一样,固定模板不一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