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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保管员辞职报告怎么写〉库房保管员述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26 00:57: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奋斗的“检察蓝”·正青春

今天,我要讲的是一个真诉讼、假买卖的民事监督案。2019年5月,通达公司的法人代表华某举报说,在法院2018年3月审理、4月调解结案的,通达公司与大港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卖合同是假的!

法人代表举报自己的公司犯罪?这,有点稀罕。我找来华某当面了解情况。他说,通达公司成立后,由于自己常居海外,便在2017年12月把公司托付给了本地人林某;那份签署日期为2016年9月的买卖合同,他从未见过,现在却要为这份合同承担1000万的货款!

华某既然说合同是假的,要是能找到原件进行形成时间鉴定,也许很快就能查明真相。但是卷宗里的复印件让我一筹莫展。于是,我们只能找当事人要原件,华某当然说没有;林某也说:合同是华某签的,通达公司没有留存。我们只能找上大港公司,大港公司却说,保管合同原件的法务出差了。一个星期过去了,无论我们何时联系大港,法务都有各种理由不在,总之原件就是拿不到!

看来,找合同原件这条路是走不通了。那么,合同约定的120台机器到底有无交易呢?卷宗内发货单载明,合同签订3天后大港公司就全部发货,并载明120台机器的型号。我们提出看一下这些机器的情况。林某犹豫了一下、答应了,并解释说:因为与华某的纠纷,通达公司已经关闭,现在谁也无法进入;但在此之前,因为经营问题,通达公司有一半针织机存放在自己的天长公司。在天长仓库,我看到了60台机器。这是发货单上记载的机器吗?我们细细查看,在机器角落里发现了生产型号;经过核对,60台机器与发货单上无一对应。对此,林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那发货单是怎么回事?我们再次来到大港公司,要求在发货单上签字的Jack、赵青、陈勇(以上均为化名)配合调查、说明机器发货情况。大港公司却告知,三人均已离职且无联系方式。

看来,围绕机器开展调查,方向对了!我们又联系到了通达公司的三个老员工,分别是门卫、仓库保管员和会计。门卫说,在2018年4到5月份,确实有一批机器运到了通达公司,之后又运了出去;仓库保管员说,在2018年5月,通达公司仓库确实运进来一批针织机,但一直没使用;会计又证实,她记得,在2018年3月也就是通达被起诉之后,林总拿了一些大港开的增值税发票让她入账。三名证人都把时间点指向了2018年四五月份,那正是法院诉讼并调解结案的时间!

这时,我们梳理了一下证据情况:买卖合同发生在华某任期,华某却不知情,而且至今未见合同原件;发货单与现场机器型号不符,且证人证实是在诉讼后才收到机器;还有发货单上同时离职又查无此人的Jack……林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再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大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林某!至此,林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合同、自买自卖的事实浮出水面!我们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公安审查我们的证据后,当天就决定立案,并对林某留置盘问。但林某到派出所后一口咬定:合同就是华某签的,自己只是理的旧账。零口供!

经过努力,终于找到了铁证。

在铁的证据面前,林某立即供述他伪造合同提起虚假诉讼,在法官面前自导自演、自己起诉自己这出大戏的事实!这场戏,把他自己送进了看守所。目前,林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已经被我院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原审调解书已被法院撤销。通达公司卸掉了1000万的债务,公司经营又迎来了曙光!

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金秋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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