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法问】
原标题:离职后还能要回离职补偿金吗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裴龙翔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0年10月12日,我进入一家公司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和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工资是每个月11000元。2021年9月10日,公司口头通知我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9月15日,我同意和公司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书》。协议上约定: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我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尚未支付的薪资共计15,686元以及离职补偿金11000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到现在只向我支付10000元。
我在公司工作表现蛮好的,是公司提出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离职补偿协议书》也签了,请问我能不能向公司要回还没支付的工资和离职补偿?需要通过怎样的方式来维权?
上海 小张
为您释疑
小张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离职补偿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您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您足额支付您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据此,您与公司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公司没有如期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您可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林芳
责任编辑: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