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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了辞职报告立马就走’递交了辞职报告可以收回吗

时间:2023-03-23 18:33: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小张在某公司担任经理,一天,小张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批准并已完成离职流程。而后,小张通过电子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公司以小张已办理完离职手续但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各项损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一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本案中,小张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且公司已经批准并已完成离职流程,虽然之后提出撤回申请,但其未就该撤销行为早于公司批准或公司同意其撤销辞职申请提供相应证据,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基于小张行使辞职的权利,而非公司的辞退决定,故对于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各项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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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洪: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民事部副主任,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获2020年、2021年旭丰所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律师、2021年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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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制作:林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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