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课堂1]
某市国营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王小一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王小二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
(3)助理工程师王小三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
(4)副总工程师王小四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现问:
①王小一、王小二、王小三、王小四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②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在动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③ 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①王小一、王小二、王小四与厂方发生的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③协商与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