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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领导已签字同意 辞职报告领导不签字难道走不了吗?

时间:2023-03-22 16:48: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几天刚离职的王二来公司索要经济补偿,他跟HR在接待室吵起来了。HR拿出王二的“辞职报告”说: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王二是自动辞职,所以不存在经济补偿。

王二于2020年1月入职公司,试用期6个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8月,公司更换了企业负责人。新负责人采取增加王二的劳动强度,降低王二的绩效奖励等方式刁难王二,并明确表态让王二主动离职。

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王二找到新负责人表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王二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并许诺:王二主动写“辞职报告”,公司依旧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王二在2021年10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经济补偿金公司却不再提及。

看着公司完全否认,王二非常气愤。马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王二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案例关键是王二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王二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例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王二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行为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王二工作了1年10个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决公司向王二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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