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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22 07:35: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龙头新闻讯 1月21日,来自省政府的消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意见》要求,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列入消防“黑名单”企业经营等方面将受限

要建立健全“96119”举报投诉平台和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接到消防举报投诉要及时核查并反馈。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修复失信记录。

推“智慧消防”建设,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

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逐起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要按规定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

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严格落实消防人员职业规范和涉消事项申报核查有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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