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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能否撤回]辞职报告 辞职申请?

时间:2023-03-20 10:01: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何某是我司员工,上周三,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上面写着因为个人原因想要离职。公司接受了他的辞职,已安排人员与他交接。但本周一,何某突然说不愿意离职,要求跟公司继续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不愿意,要求何某离职。何某扬言要去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应该如何应对呢?

——四川X公司

锐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劳动者遵循时间、书面形式的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且这种形成权如果要撤销的意思表示,只有在辞职信送达公司之前到达公司,或者与辞职信同时到达公司,才可以撤销辞职要求,否则除非公司同意才可挽回。

因此,在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的前提下,何某是不可以撤销的。

总结:

辞职须谨慎,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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