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08:25:50 来源:劳动报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7日,刘某入职上海某零部件制造公司,任项目经理一职。入职后,刘某对其所负责的项目感到压力过大。2019年10月23日,刘某通过微信向领导提出辞职,领导表示批准辞职要走流程,并要求刘某配合完成工作交接。
2019年11月20日,工作交接已办理完毕,公司人事总监向刘某表示公司同意刘某辞职,但即使刘某辞职,公司也不会放弃追究刘某在工作中所犯的过错。刘某当即表示微信消息并非正式书面申请,辞职也是一时冲动,现在要求撤回辞职。公司拒绝了刘某的撤回申请,并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
刘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信赖利益,故当劳动者要求撤回辞职申请时,应当及时提出。若用人单位已经进行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工作的交接,则劳动者不得再撤回。
本案中,刘某在提出辞职申请后,已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也对原告的工作进行了重新安排,故公司对刘某的申请离职产生了信赖利益,该撤回无效,刘某属于主动辞职。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反悔,撤回申请是否有效。
辞职申请能不能撤,在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该权利为形成权。一经提出,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在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时,其意思表示就已经完成,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撤回,否则不能撤回辞职申请。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用人单位办理完毕退工手续前,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所产生的后果为预告解除,其辞职行为并未生效。如《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重新安排了工作,或有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此时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我们倾向认同上述第一种观点。辞职容易,生活不易,希望广大劳动者在做出辞职申请前能够慎重考虑,不要冲动行事。(文 唐律 摄 贡俊祺)
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