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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的辞职报告范文简短——教师辞职报告范文简短大气…

时间:2023-03-19 11:51: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员工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三年工作五年。合同没履行完,员工就提出辞职,而单位要求其返还在职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支付违约金。这样做合法吗?

原告刘某应聘进入一家医院工作,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时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聘任执业医师要进行规范化培训。于是双方约定,刘某在参加培训期间,医院按正式职工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培训期间,刘某不得提出申请调离医院;培训结束后,还应保证在医院工作满五年。如果违约,刘某就要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后来刘某在培训进行到11个月时,就提出辞职。离职时,医院就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刘某返还培训期间领取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以及违约金,共计近10万元。

为了办理离职,刘某按照医院的要求,返还了所有的费用并支付了违约金。随后就向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他在辞职期间退还给医院的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劳动待遇,以及2万元违约金。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在培训期间不光是上课培训,需要配合住院部医生做大量的临床工作,每天的工作强度、工作的时间与工作性质也得到原、被告的认同,可以证明原告付出了相应的劳动。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和医院在合同约定上都签字了,但是这些约定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劳动法等,即便没有服务期满,也不能剥夺作为劳动者的生存待遇权、劳动权和受保障的权利。考虑医院每年投入的培训费,刘某没有按照合同去履行,那么就存在违约行为,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数额。

最终,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被告医院返还原告刘某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合计75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天津政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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