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乡镇两位在册的民办教师,于90年代主动辞职,后来没有退养待遇的情况,虽是个例,但比较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一位是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由于看不到民转公的时间表丶路线图,向教育机构递交了辞职申请书,离岗从事其它。另一位是因为民师待遇低,年龄较大,向教育部门提出要求,自己离岗,由自己的孩子任教〈类似顶职),获准后离开岗位回家务农。后来,县市一次性解决民丶代丶幼教师问题之后,这两位民师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恢复民师资格,申领退养民师待遇,由于是主动离职,便没有能够获得到批准。
湖北某乡镇两位在册的民办教师,于90年代主动辞职,后来没有退养待遇的情况,虽是个例,但比较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一位是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由于看不到民转公的时间表丶路线图,向教育机构递交了辞职申请书,离岗从事其它。另一位是因为民师待遇低,年龄较大,向教育部门提出要求,自己离岗,由自己的孩子任教〈类似顶职),获准后离开岗位回家务农。后来,县市一次性解决民丶代丶幼教师问题之后,这两位民师找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恢复民师资格,申领退养民师待遇,由于是主动离职,便没有能够获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