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在某公司任职多年,想趁自己多年工作经验自主创业,故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无奈并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离职2周后,孙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怀孕5周,致使其自主创业计划搁浅,故要求恢复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予以拒绝,遂对此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虽主张,其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知道自己怀孕,但该情形并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故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但并非用人单位绝对不能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是可以解约的:一是“三期”女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约。二是双方可以协商解约。《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对协商解除合同作出任何限制,用人单位和“三期”女工同样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孙某以个人原因自愿辞职,意思表示真实,孙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行为的后果并不存在误解,且双方在当时对怀孕的事实均不知情,该公司并无过错,对于合同解除后发现怀孕系对孙某自身生理状况的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孙某想与该公司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是不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