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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辞职报告没有交接」辞职报告交了一个月…

时间:2023-03-15 16:19: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昨天,“HR做的快崩溃了”上了微博热搜榜首,一下击中了无数HR人心中的泪点。

其实HR的痛还有很多,如员工离职不交接工作,不告而别。后面跟着的是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工资能不能扣发?工作交接如何推动?

那么,如果员工离职时不交接工作,到底有没有法律上的约束,能够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吗?

01 基本案情

张某为北京丰台区某公司会计。

因离职,公司和张某约好2019年11月22日进行工作交接。

交接当日,张某晚到一小时,且拒绝做工作交接,一小时后,张某以吃饭为由离开,自此之后再未回公司。

由于张某未完成2019年8月至11月的会计工作,公司只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凭证填制、审核、记账等多项工作,为此支付了35000元费用。

02 申请人诉求

支付公司聘请事务所完成会计未完成的会计工作费用35000元,因未交接导致的经济损失25000万元。

03 判决结果

仲裁委:驳回公司仲裁的请求;

一审:张某赔偿公司损失35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妥善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应否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张某作为会计工作人员,更应知晓办理工作交接的重要性。

一审中,张某认可未完成交接工作,但主张系因公司工作人员拖延造成未能办理工作交接,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且结合张某自认其晚于约定交接时间到达公司,未完成工作交接即自行离开等事实,张某关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工作交接的主张,依据不足。

张某在二审中主张因公司写的会计交接清单中数据不属实,但是其当场并未提出,亦未说明是否和公司一一核对过该清单中内容,由此可见,张某怠于完成工作交接义务,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公司主张张某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5000元,其提交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发票、支出凭证和银行回单,均有原件,张某虽不认可,但未举证反驳,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张某未完成交接工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35000元,公司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存在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05 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时间线

梳理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看到整个事情的脉络。

2019年11月18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017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2020年1月3日,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20年5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7月3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8月10日,公司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因未交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

2021年1月19日,仲裁委驳回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2021年6月25日,一审法院判张某赔偿公司损失35000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6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老曾观点

从时间看,公司应该是在张某仲裁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案子二审败诉后,提出了向张某追偿损失35000元的诉求。

二审败诉后,公司心中不服,员工不交接工作离职,公司还赔了员工5.6万,这口气实在咽不下,必须追回点损失!

其实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本身是因为公司的过错,与张某工作是否交接并没有直接关联。

所谓吃一堑,长一智。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在二审败诉后,公司最重要的应该是梳理内部劳动风险,进行查缺补漏,减少后续类似事件的发生。

另外本案中张某岗位比较特殊,是公司会计,《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的工作。除了公司内部离职交接制度规定外,还有会计岗位的行业规范。对于其他岗位,可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但是作为职场人,老曾始终认为,不论与公司存在何种争议,离职时有多不爽,都不能作为不交接工作的理由,更不能将工作交接作为与公司博弈和谈判的筹码。

做好工作交接,是我们每一位职场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守则。

从就业和法律风险看,如果离职时不做工作交接,第一是对我们再就业会造成负面影响,如背景调查得知我们离职时未交接工作,相信没有哪个公司愿意录用。

第二是在公司能够明确举证因未交接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本案一样,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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