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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要求写辞职报告“试用期辞职写辞职报告吗…

时间:2023-03-15 20:55: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一个在商场销售高端卫具的网友向我咨询,说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无法正常开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要求其主动离职。网友虽然不了解劳动法,但本能感觉不对,不过却不知如何应对。

网友就职基本情况如下:2019年11月入职,签订两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由于网友父亲病故及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基本没有正常供职,但均按公司要求办理请假、参加在线培训。2020年2月27日,公司人力小姐姐微信联系网友,希望其能提交辞职信,条件是支付2月份工资。


我给出的建议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之规定,公司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明显违法。即使网友在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2、关于2020年2月份工资问题。网友的公司原计划于1月29日正式上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之规定,2020年2月,公司应该正常支付网友工资。换句话说,2月份工资是网友理应享受的,人力小姐姐这是在慷政策之慨;而且,即使网友3月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公司也应该发放生活费。

3、经济补偿问题。因入职不满6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其他相关规定,上限应该是一个半月工资。

综上,我建议网友先把这几点跟人力小姐姐沟通一下再说。

几天以后,网友来电,他与公司达成一致:主动辞职,公司除2月份工资外,另外发放3月份生活费。至于其他问题,网友不想深究,毕竟入职时间短,对公司贡献不大,且就业圈子小,还得考虑再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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